审批项目名称:收养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 知(北京市92价费字(349)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收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的证明; 4、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充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被收养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6、北京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二寸二张免冠合影照片; 8、收养人的结婚证原件。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8个工作日(含社会实际调查)
二、审 定 标 准: 1、未满十四周岁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无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无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属于本地区的管辖。 5、审核收养关系人提交的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6、审核收养关系人的证件符合受理标准。 7、收养关系人有无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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