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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拆除(报废)(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RF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8年1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使用人防工程,还必须提交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流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制发《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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