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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事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RS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人事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住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及复印件;
  4、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5、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任现职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6、根据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具体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条件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标 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编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申请书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受理原因和需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做出登记决定,制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交付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登记,但必须在受理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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