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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事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RS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人事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人事局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证明材料;
  2、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
  3、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人才市场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3、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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