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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事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RS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人事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京人发[1999]7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市人事局审批的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办人调任前的任免批文、关于该申办人任职的考核材料、关于该申办人调任的请示、毕业证书、身份证。(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京人发[1999]74号第六条)
  2 、审核流程表: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京人发[1999]74号第六条)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受理范围:本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长、付处长、科长和副科长等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京人发[1999]74号第二条)
  2、调任人员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相应的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并有相应的任职资格(1)任处长、副处长领导职务或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经历,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满三年;任科长、副科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经历,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满两年;(2)年龄:任处级职务一般在40周年以下;任科级职务一般在3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或从所属单位调任公务员,年龄可适当放宽;(3)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4)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任职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5)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6)调任机关应有人员编制空额、职位空缺、职数配额。(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京人发[1999]74号第四、五条)
  3、拟调任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相关材料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时 限: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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