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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等厂(站)建设(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GSZ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市政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第6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级审批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 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和基本情况(法人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平面布置图;
   5、 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设备和工艺系统;
   6、 供气渠道、供气意向或供气协议;
   7、 非土地所有方建设燃气项目,需提供建设方与土地所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以上依据:2002年3月14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燃气厂(站)建设审批受理条件的规定》第三条)
   8、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991]第10号令第四条);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 申办材料的有效性(依据2002年3月14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燃气厂(站)建设审批受理条件的规定》第二条):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符合燃气、规划、消防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建设地点;
   (3) 具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资金;
   (4) 具有稳定的、不少于两条的供气渠道,且气质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2、现场与提供的文件、资料、图纸核对无误。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
   2、对材料符合审批依据的,安排现场勘察;
   3、现场勘察。必须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对申办材料和现场符合审核标准的,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提出批准的办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和现场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办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申办材料、同意意见、区市政管委申请一并报市市政管委。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市市政管委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市市政管委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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