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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S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市政00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
   2、《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做好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园公字〔1999〕40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政府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第三条第一款);
   2、申请列为区级风景名胜区的报告(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做好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园公字〔1999〕402号第三条);
   3、风景名胜资源现状分布图及地理位置图 (依据同上);
   4、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和有关资料(依据同上);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地区(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第二、四条);
   2、景区管理机构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并做出了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三条,《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做好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园公字〔1999〕402号第三条);
   3、申请列为区级风景名胜区的报告(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做好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园公字〔1999〕402号第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1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20个工作日。

   五、上 报
   工作标准:
   1、房山区市政管委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核流程表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并附有专家组以及联合审查组评审意见。
   2、申办材料及审核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区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 限:1个工作日

   六、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
   对已获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未获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将退件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对中止审核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审核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七、备 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经批准的区级风景名胜区材料上报北京市园林局风景名胜处备案;
   2、上报完整、正确、有效;
   3、上报备案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上报备案。
   对已获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上报市园林局风景名胜处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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