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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燃气企业资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FSXSAS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建设部、[96]51号令)。
   2、《关于加强全市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管字[2002]第31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城市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建设部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气源情况,外购气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以上材料依据《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至四项)
   5、书写资质申请报告;
   6、操作人员上岗证;
   7、平面位置图;
   (以上5、6、7、条依据:《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完整、合法的建设审批和验收手续;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及安全保障措施;
   6、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取得上岗资格的操作人员;
   7、具有已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储灌厂签定的供应合同;
   (以上2–7项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管字314号附件1中《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资质标准》第四条1–6款)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现场核实。
   现场审验合格的出具评审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现场评审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终结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燃气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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