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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 003-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3-子项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1、申办人资质条件:在本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本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在本区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布。(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
   2、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图(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159号,2002年5月9日第四条第(一)项);
   (6)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由主管宣传的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7)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户外广告,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159号,2002年5月9日第四条第( 二)项)。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受理在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区府的地位和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依据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依据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5)政府行政机关、建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6)风景名胜区和区、县以上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7)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8)烟草广告;
   (9)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4、市政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依据市规发[2001]79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合发):
   (1)落地式(落地的柱式等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屏、牌等)
   ①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原则上不得小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广告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不得小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在道路路口范围内应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周围环境统一考虑;
   ②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③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
   ④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在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⑤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⑥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⑦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2)附着式(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结合)
   ①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②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③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④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⑤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⑥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⑦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5、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公路一环、公路二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京沈高速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①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②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③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④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⑤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⑥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⑦实物造型广告等。
   6、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除上述第5条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依据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
   7、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设置意见后报市市政管委审批。
   8、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依据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
   9、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依据市规发[2001]79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第三条):
   (1)与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有具有建筑设计自制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应备案的,需经过备案,并符合生态、环保、结构、经济、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4)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10、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复审人员。
   时 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复审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复审后,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同意批准的,批转市容科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流程表。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批转市容科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流程表。
   时 限:6个工作日

   五、告知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准文书。
   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及申办材料。直接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负责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003-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3–子项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在全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期限等)报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二)、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区范围内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申请(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起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不得妨碍市容观瞻(《北京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3、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依据《北京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4、凡在本区城、镇地区的商场、市场、餐馆不得在建筑物外墙或门前设置临时性户外条幅、标语、标牌、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的广告媒体,其临街的橱窗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通告[1999]第1号《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5、禁止在本市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各种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通告[1999]第3号《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第一条);
   6、凡在本区城镇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交通护栏、灯杆、建筑工地、商场、市场、餐馆等不得设置户外条幅、标语、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等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媒体,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玻璃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经营性的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通告第5号《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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