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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FSXSASZ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4–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第五条);
   2、下水管线布置地形图(1︰500)(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第五条);
   3、规划部门有关意见书(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第五条);
   4、环保部门检测结果(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第五条、第六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制作《排水许可证》。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和证件。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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