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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项目名称: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并网(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5–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
   2、供水管线布置地形图(1:500)
   3、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网的意见书(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了相关并网手续。(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及申办材料。直接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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