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6–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100号) 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7个工作日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七条第一款) 2、区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依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二条) 3、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或经审定的可作为依据的相关规划(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七条第三款) 4、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相关材料(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七条第四款) 5、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说明书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七条第五款) 标 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2、各类设计图纸应符合《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依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京园规发〔2002〕156号第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 2、各类绿地各项用地指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784号); 3、公共绿地(含居住区公园、小区集中绿地)设计方案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84号); 4、城市道路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85号); 5、各类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设计除符合以上各类规范外,还应符合《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5号)。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后,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提出本项申请终结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 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于5日内主持召开专项业务办公会,并形成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后,退受理人员。 时 限:7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决定书》,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