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车辆清洗站资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007-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7-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依据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一款); 2、从事城市车辆清洗站书面申请(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3、营业执照(依据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二款);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三款); 5、建设、经营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款); 6、工程项目俊工验收资料和备案安装验收报告(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1998年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四款); 7、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洗车站点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取得节水、市政、交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具体审批经办人明确;(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款、1998年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五款); 8、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有关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五款); 9、人员组成情况及服务规范、规章制度(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七款);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办人填写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登记表,受理人员填写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给予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批项目依据规定的,以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登记表填写内容与证明材料、批准文件内容一致。(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2、营业执照或域名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依据1998年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二款);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款); 4、建设工程及设备验收合格文件齐全、有效。(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二款); 5、设施有外观照片,设备显示完整(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办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审批征求意见专用纸》,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现场审察。核实申办材料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满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填写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补齐补正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审批依据规定和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但必须将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转审定人员。 时 限:11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决定书上填写批准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决定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发给《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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