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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3

   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道路(占道)(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SZ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市政001-子项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2、《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 )
   审批收费依据:
   1、《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
   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临时设施占道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占用道路位置、范围、性质、时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占道原因等(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1994年第2号第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2、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依据同上)。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极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
   (1)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不落实的;
   (2)占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或虽达3米以上但严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3)占用通行公共交通且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占用公共汽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的:
   (4)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它临时舍的;
   (5)占压重要国家机关、外交机构前及附近路段的;
   (6)重要公共电汽车始发站30米至50米以内、医院门前30米至50米以内、中小学50米以内路段的;
   (7)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的;
   (8)损害市容环境或绿地、树木或严重扰民的;
   (9)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
   3、不得占压、占用盲道和道路范围内的残疾人设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1994年7月22日)。
   本岗位负责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现场勘察后,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收费、核发和备案:
   (一)告 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批准通过的,告知申办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收 费
   工作标准:
   1、对于已批准的,及时办理收费手续;
   2、收费标准符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收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交纳临时设施占道费数额。
   验收支票,开具收据,并请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
   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同时在《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加盖占道审批专用章,交申办人,并请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告知申办人凭缴费收据领取上述文书。
   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道路(掘路)(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SZ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市政001–子项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2、《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
   1、《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规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掘动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本岗位负责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现场勘察后,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提出批准或拟不予批准的意见。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收费、核发和备案:
   (一)告 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批准通过的,告知申办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收 费
   工作标准:
   1、对予已批准的,及时办理收费手续;
   2、收费标准符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掘路修复单价的请示〉的批复》(91京政管字第126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收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交纳占道费数额和掘路修复补偿费数额。
   验收支票,开具收据,并请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
   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核发掘路核准文件交申办人,请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告知申办人凭缴费收据领取上述文书。
   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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