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Y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商业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 2、《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面积(建筑面积、营业面积)、规划用途、经营状况、受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购买理由和购买用途、停业原因及采取的临时措施、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撤销理由和配套商店服务半径500米内商业服务设施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书面申请须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2、申请单位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一式三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企业或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3、受转让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住宅配套商店的使用性质安排使用和从事经营。 4、住宅配套商店确实需要停业的,停业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在停业期间,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住宅配套商店确实需要合并的,要严格按照使用性质安排使用和从事经营。 6、住宅配套商店确需撤销的其服务半径500米以内,有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集贸市场、综合超市、便民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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