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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商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店的出租、联营、扩大经营范围(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Y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商业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面积(建筑面积、营业面积)、规划用途、实际经营项目、主营项目、经营状况、出租联营理由、扩大经营范围的占地面积、用途等相关内容(书面申请须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拟承租联营有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及说明书。
   5、出租联营房屋面积平面图及产权证明和有关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一式三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出租联营双方应确保按照住宅配套商店的使用性质安排使用。
   3、拟承租联营双方须是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企业或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
   4、扩大经营面积最多不超过总面积的50%(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区政府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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