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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商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粮食批发企业资格(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Y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商业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2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库房及相关设施。
   3、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或与粮食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4、申请单位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如承租房屋要有出租房屋证明材料)。
   6、以上材料齐全后领取粮食批发企业年度审查表二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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