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SY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商业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内贸部令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符合《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 1、必须是《规划》范围内定点屠宰厂。 2、日屠宰能力达到3000头。 3、采用九十年代末国际先进工艺和屠宰设备。 4、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提交设立定点屠宰厂(场)书面申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2、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预测及产品定位、生产加工及技术设备、原料来源情况、投资规模及工艺流程等(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3、拟建定点屠宰厂(场)厂址应符合规划、环保、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的规定,并提交有关材料(依据《生猪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拟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地址应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1、日屠宰能力达到3000头机械化生产线(依据《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第四项); 2、屠宰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达到九十年代末国际水平(依据《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第三项); 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4、定点屠宰厂(场)去取得卫生、动检、环保等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北京市生猪屠宰厂(场)定点条件》京商[1999]147号); 5、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及区商委核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6、必须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及肉品检验人员(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具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消毒药品及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8、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用环保规定的要求(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9、必须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制度,主要包括:生猪屠宰操作工艺规程;卫生消毒制度;肉品检疫、检验制度;厂房、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依据《北京市生猪屠宰厂(场)定点条件》第五项京商[1999]147号)。 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人员及区有关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区政府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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