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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商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住宅配套商店规划、设计、建设、拆除(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SY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商业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规划用途、实际主营项目、经营状况、面积(建筑面积、营业面积)、配套商店拆除理由,设置临时设施的情况与相关内容(申请书须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2、需要拆迁单位的相关批文、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配套商店房屋产权证明和需要拆除面积的平面图。
   以上材料须一式三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因城区总体规划需要拆除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店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新建、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提出重新配建方案(经区商委、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管理部门审定,经区政府批准)(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因市政基础建设急需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拆除,并由拆迁单位负责设置临时供应设施,以保障居民生活供应(依据《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根据申办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区政府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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