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Y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水资源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年第四十九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京水政发[1994]8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第5号令发布)};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依据同上);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水土保持规划; 3、申办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本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站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告知 (一)、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收费标准,签收支票(现金),开具收据。 时 限:即时。 (二)、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监察站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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