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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水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7

   审批项目名称: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Y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水资源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8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申请书;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3、防洪避洪措施方案(依据同上);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防汛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防洪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
   4、申办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本岗位责任人:防汛办公室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防汛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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