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凿井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Y005–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水资源005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1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凿井申请书(依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水井设计书(依据同上); 3、凿井队资质等级证书(依据同上); 4、凿井工程申报表(依据同上); 5、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 3、申办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科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Y005–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水资源005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先进行取水许可预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五条)。 1、取水许可预申请:(依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 (1)、按照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2、取水许可申请:(依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1)、按照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1)、(2)、(3)、(4)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1)、(3)、(5)项规定的文件。 3、取用地下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依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5)、其他有关资料。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地下水资源分布评价; 3、申办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科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