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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水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替代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Y008–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水资源008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4号);
   2、《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京水政[1997]2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替代工程建设方案(相关图纸)(依据同上);
   3、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填制《一次性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对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农业灌溉和排涝工程的发展规划;
   3、符合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设计标准;
   4、申办材料已按顺序装订成册。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
   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签署本项申请“终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审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职责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件存档。对符合审批标准的,必须及时做出批准决定,制发审批书交付申办人。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及时制发《否定报批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水政监察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效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书面材料退相对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对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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