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TG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41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权设置,申请改制的理由(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2、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3、企业章程。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企业章程修订程序;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4、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出资者意见(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5、产权归属证明(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6、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确认书(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二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 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3、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4、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企业应当将产权界定结果,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本岗位责任人:区研究室(区体改办)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召开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共同审定改制方案等相关文件,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岗位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 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研究室(区体改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体改办批复,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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