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乡镇村经济合作组织改建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TG0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年第5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权设置,申请改制的理由(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企业章程。主要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方式;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企业企业章程设立日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4、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出资者意见(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5、产权归属证明(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6、评估报告(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 2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3、改建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事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外部投资的,应当事先征得投资方同意;出售部分原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应当经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会代表会议批准; 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除货币外,以其他资产入股的,必须出具产权证明,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5、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7、改建设立的,应当在筹备工作结束后,报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部门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研究室(区体改办)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召开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共同审定改制方案等相关文件,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岗位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 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体改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体制改革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体改办批复,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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