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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统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TJ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统计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 号)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以部门名义签发的关于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函件;
  2、统计调查项目设计方案;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
  以上材料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电 话:89350048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
  3、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不能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交叉和矛盾;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计量单位、应用代码及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科学合理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7、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申办材料齐全有效、调查表式规范、指标设置合理、指标解释明晰、调查范围准确、调查方法科学;
  9、申办材料已按规定装入专用工作袋内。
  以上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本岗位负责人:法规科审核人员。
  电 话:89350048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并将全部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上签署“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科长
  电 话:89350048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电 话:89350065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电 话:89350048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附 件:
  1.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
  2.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备案)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
  3.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备案)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
  4.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备案)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5.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行政审批(备案)项目批准通知书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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