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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统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统计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TJ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统计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97年9月4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96年5月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京统法字[1996]1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一)新建企业(单位)办理统计登记,申办人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五条)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
  (1)国家机关应持有单位证明(正式件或复印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有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2)均应持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企业单位:
  (1)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2)应持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二)变更统计登记,审办人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
  (1)国家机关应持有单位证明(正式件或复印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有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均应持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企业单位:
  (1)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
  (2)应持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3)应持有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应出具证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工交城建科相关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查验合格后,制发《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交付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投诉电话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国家机关持证明或者介绍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2、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3、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四条)
  4、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统计登记证书,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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