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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体育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非危险性项目)(核准类)
   审批编号:BJFSXSBTY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体育005––2002年)
   审批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7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人书面申请;
   2)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7号令第六条);
   4)申办人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5)体育运动经营场地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 证或租赁协议和租赁方产权证)。 场地具体情况(包括地 面材料、建筑物数量、 面积)等资料复印件(依据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6)使用的体育器材或设备登记表,购货发票及复印件, 具体项目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依据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7)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聘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下列至少一种与其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明:
   (1)初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
   (2)体育院校毕业证书;
   (3)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4)救护员、救生员证书;
   (5)裁判员证书;
   (6)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
   上述资格证明需定期验审的,经再验审合格的有效期内。
   8)从事培训活动,需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包括课时数、教授进度,每节课的教授内容,教法等内容),经营项目需要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体育局业务传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授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报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体育经营场地进行踏勘现场,填写审查记录,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人员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体育局业务科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部门领导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改进要求,被审核单位改进后以书面形式提请再次审核。如无法改进或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仍不能改进的,提出不予批准意见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通过HD315网站将审批情况告之工商行政机关。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 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体育局业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局长进行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 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五、 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体育局业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 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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