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WH007-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文化007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依据同上);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依据同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理由、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以及申请接收的卫星和节目(物业管理单位申请时应注明设备的产权),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3、填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四份; 4、接收设备符合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 6、安装单位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及其安装合同。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审批表》中受理意见,将相关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经实地核查、验收检测符合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并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制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理由依据、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和终结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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