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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WH008-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文化008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第341号国务院令公布)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文化部令第22号公布)
   3、《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待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待调整)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专营场所在主要商业区内的,其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依据《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依据同上);
   3、法定代表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依据同上);
   4、录像出租单位有500个品种以上的录像制品(依据同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同上)。
   申办材料:
   1、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该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的证明文件;
   3、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4、独立核算单位提供有效的验资报告,新增资单位还应提供银行资金入帐单复印件;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及拨款证明;
   5、法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方位示意图;
   7、工商机关核定其名称的证明(新办独立核算单位)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审批表》中受理意见,将相关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经实地核查、验收检测符合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并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制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理由依据、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和终结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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