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WH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文化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原广电部第5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1、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整体规划要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4、有固定的播映场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申办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有线电视系统验收合格证明; 4、固定的播映场所证明; 5、播出机房管理制度; 6、经费来源证明; 7、与市广播电视局指定供片单位签订的供片协议书。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相关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经实地核查、验收检测符合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转受理人员草拟请示,经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颁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理由依据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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