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WH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文化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3、《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京广发[1994]3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1、必须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的一级设计安装单位;(《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3、配备有建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测量、调试及维修仪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4、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库房;(《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5、经营管理制度齐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应提交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场地证明材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同受理标准;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经实地核查、验收检测符合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在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转受理人员草拟请示,经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依据,并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审批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 2、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3、全部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发放审批文书。 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件,必须将理由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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