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WH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文化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 3、《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及管理制度;(《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3、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5、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设备、资金、技术力量证明材料; 3、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办公场地证明; 5、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相关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经实地核查、验收检测符合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转受理人员草拟请示,经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颁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理由依据、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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