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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和播放节目单 (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WH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文化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原广电部第5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该项备案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按月编制播放节目单。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
   3、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月播放单。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办人,填写《行政审批表》中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补充申办材料通知书》,将全部所需材料的要求、申办者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1、同受理标准;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备 案
   标 准:
   同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音像科备案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退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备案的理由依据及申办者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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