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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保护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WH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文化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12号令修改)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房者姓名,所申请建房的理由,建房位置,房屋规模。(依据《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关于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保护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项目》);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报项目为农民自建住房。(依据《北京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4、符合遗址环境风貌。(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六、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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