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占用公园、广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WH001–2002 (北京房山行审A类文化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1998年令第14号) 3、《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修订)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演出申请书(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2、演出合同意向书(授权委托书)(依据同上);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依据同上);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依据同上)。 申办材料需用标准A4号纸打印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给予申办人受理单,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申报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演出合同的内容完整、有效(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4、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及时做出批准决定。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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