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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WS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卫生002 -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单位(个人)申请设置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并进行执业登记,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选址的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标 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条)
   3、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急救站、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门诊、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护理院、护理站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6、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经医师执业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7、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不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复审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6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经审定合格后,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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