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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资格许可(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WS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卫生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妇字[2002]3号文)
   审批收费依据:此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历及专业职称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3、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申办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如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局防保妇幼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服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料;
   4、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标 准:
   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3、符合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具体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防保妇幼科审核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签署不合格的审批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人员,并备案。
   时 限:30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中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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