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资格许可(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WS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卫生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妇字[2002]3号文) 审批收费依据:此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历及专业职称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3、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京卫妇字[2002]6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申办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如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局防保妇幼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服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料; 4、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标 准: 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3、符合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具体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防保妇幼科审核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签署不合格的审批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人员,并备案。 时 限:30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中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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