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WS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卫生00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 《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京卫妇字[1997]第6号) 审批收费依据:此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助产项目)的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助产人员考核申请表》;(京卫妇字[1997]6号《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到房山区卫生局防保妇幼科领取; 2、学历及专业职称证明;(京卫妇字[1997]6号《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3、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京卫妇字[1997]6号《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助产项目)的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京卫妇字[1997]6号《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到房山区卫生局防保妇幼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书》; 4、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服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的资料。 标 准: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审核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签署不合格的审批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人员,并备案。 时 限:30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中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防保妇幼科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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