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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与培训证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WS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卫生003–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
   审批收费依据:此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培训合格证明;
   标 准: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
   不符合标准的,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审核标准:
   1、居民身份证有效;
   2、健康检查结果合格;
   3、同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提供考试合格证明。
   工作标准:
   1、制发的健康证、培训证正确、规范、有效。
   2、留存归档的资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发放健康证及培训证明;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证书;
   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并通知其复查或再培训。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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