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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核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BJFSXSCWS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卫生001 -2002年)
   审核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
   审核收费依据:
   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224号),文件规定:医师执业注册费25元。
   审核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核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在本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本区注册。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5、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7、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标 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入审核流程,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当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向复审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8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核流程表。
   时 限:4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相关人员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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