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项目名称: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BJFSXSCWS002-2002 (北京房山行审C类卫生002号-2002年) 审核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部长令) 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审核收费依据: 1、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京价(收)字[1995]第122号) 2、《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复函的通知》(京卫物价字[1995]27号) 文件规定: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每两年一次)。 审核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核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前置性条件是必须经区县、市卫生行政机关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资格的审核,本人能提供有效中等卫护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审核合格;并参加全国执业护士注册考试,考试成绩通过国家及格分数线者,方可取得执业护士资格。(为缩短办理时限,实际工作流程中执业护士的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同时获得) 1、注册机关核准的全国执业护士注册考试的成绩单; 2、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现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证明; 3、承担护士继续教育的监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学分(岗位无违规行为); 4、本人填写的《护士注册申请表》; 5、具有体检资质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 6、准备本人正面免冠二寸照片3张。 标 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由区县卫生局接受初审,报市卫生局复验申请材料。 1、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核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所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并向复审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11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应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四、告 知 工作标准: 1、经审定合格后,做出同意的审核批复; 2、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3、制发的文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护士注册管理数据库实施护士注册的动态管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相关人员领取相关文件资料或证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4个工作日
五、收 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财务科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交纳注册费清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现金,开具收据,并在缴纳注册费清单上盖章。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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