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监[2006]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属地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 自国家、市对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来,全区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治,达到了国家设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促进了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经过全区近一段时间的安全检查发现,一些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安全工作出现了“滑坡”,甚至出现了新的隐患,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管理,另一面也说明了一些乡镇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还没完全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规定在全区建立属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级监督检查机制 区、乡、村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危险程度,地理位置,管理水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及历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因素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三级监督检查。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档案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监管档案,档案要“一户一档”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乡镇安全检查记录等。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月报告制度 为准确掌握各乡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月报告制度,各乡镇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地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含乡镇和村检查情况)以报表的方式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见附表1、附表2)。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 2、乡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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