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监[2006]139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 自2003年8月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来,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各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加强监管,规范了本区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驶入正轨。 今年,区内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区内经营许可证(乙证)的换证审批、发放工作,甲证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换证、审批、发放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并指导准备换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换证工作,对本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 (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等。 三、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如期更换经营许可证。 四、各经营单位要根据《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文件要求,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区安监局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应材料。 五、区安监局根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对提出换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并上报市安监局。 六、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期满,未按照规定换证的,区安监局将停止其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区相应部门暂扣或吊扣其相应资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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