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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加强“十一”国庆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房安监[2006]144号      日期:2006-09-28

房安监[2006]144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加强“十一”国庆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
      “十一”国庆节即将到来,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节日期间我区煤矿安全稳定,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加强“十一”国庆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办字[2006]127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煤矿企业自10月1日至7日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煤矿企业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治理,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完善和规范。加强秋季换风季节的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二、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要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职工进行考试。
    三、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要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停产检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乡镇煤矿主管部门备案,井下停产检修工作必须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盯班。
    四、乡镇煤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检查工作,要根据本辖区内煤矿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复工措施,产煤乡镇对煤矿复工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合格一个复工一个。复工验收日期从2006年10月8日开始。
    五、节日期间,乡镇煤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各煤矿矿长要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六、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采矿范围内关闭矿井的巡查工作,要做到守土有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节日和节后复工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煤矿停、复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绝对不准复工。

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加强“十一”国庆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办字[2006]127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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