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监[2006]165号
关于尽快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燕山安监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的要求,按照《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函》(市编办行[2006]10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尽快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6]131号)文件精神,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全面负责房山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房山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地区办事处、燕山安监分局属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燕山安监分局应在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之前,要责成一个科室或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名单尽快上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燕山安监分局要积极协商开展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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