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监[2006]176号
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房山区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房山区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房山区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北京市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坚持思想创新,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础,解决突出问题,构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编办《关于明确本市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编办发[2005]64号)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 (二)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 (三)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工作,并指导、监督各乡镇安全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工作,负责相关工作信息的上报,参加区烟花办的集中办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和统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协调市局人教处对辖区内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的报名和考核。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周德运局长总负责;刘细秋副局长负责组织指挥;危化科、法规科、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明确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本地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五、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本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通过强化监管,整体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引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走上安全质量标准化道路,实现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和期限,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统一要求按期完成许可工作。 (三)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零售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负责人全部取得市安监局核发的安全资质。其他人员要全部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批发单位按照规定全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 (六)批发单位储存库房应按照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全部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 (七)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意见》的(京政发[2006]17号)要求,督促批发单位全部建立符合标准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六、主要任务和具体工作安排 本方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和工作部署(2006年10月至12月10日)。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一)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部署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销售场所,讲解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工作的注意事项和工作纪律。 (二)向社会公布申请2007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时间,申请时间为:2006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三)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区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部门和联络员,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上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第二阶段,实施行政许可(2006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一)区安监局要按照方案部署,会同公安、工商、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选点工作。选点工作要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消费需要和人口分布状况,确保本辖区内街道、乡(镇)及行政村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合理。 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审批,市、区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防火间距范围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选点工作要结合以大型连锁企业建立的连锁网点、专营单位建立的直销网点、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大型零售网点为主渠道,以个体零售网点为补充的销售主体多元化经营体系。 (二)12月6日前,完成首批零售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的报名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对零售单位的经营许可工作在12月底前基本结束。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0日)。负责单位:区安监局和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 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以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为重点,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实现过程监督。 (一)2006年12月底前,做好我区的许可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二)春节前,安监局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安全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和收集零售单位负责人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并对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遵守许可规定、提高服务质量、销售价格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有关工作建议、会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分别上报区烟花办和市安监局。 (三)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要上报区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12月20日起,要每天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许可的零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四)按照市领导指示,从2007年1月10日起,批发、零售单位每天下午16时前要将烟花爆竹配送运输数量、销售数量及销售总额等情况上报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 (五)2007年3月4日至3月8日,批发单位每天要将落实及时回收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工作情况上报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局。批发单位回收产品工作情况要于2007年3月9日前全部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在区烟花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形成部门联动,联合监管与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各乡镇要及时上报本辖区安全检查、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措施工作的信息。 (三)要认真总结分析本辖区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于3月7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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