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监[2006]181号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办局: 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要求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出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各级安监部门全面贯彻政府“为民行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强化纪律约束,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搞好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现将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逐条学习《暂行规定》,领会精神实质。要开展群众性的大讨论活动,搞清《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查找本部门和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贯彻《暂行规定》的措施;要加大《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不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还要让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让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06年12月20日前,报区安监局办公室。
附件: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安监办字[2006]177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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