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区有关文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村级组织对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杜绝暗箱操作,私自签订合同的现象。使我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明确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领导,城关街道办事处成立了以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由街道办事处经济管理科牵头,负责指导全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各行政村主要领导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二、规范合同管理的各项程序 (一)发包主体、程序及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联社。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有承包能力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2、各村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前,村经联社要将确定的发包项目和拟定的发包草案,报街道办事处经济管理科审核,经审核后的发包草案,再经本村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方可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要完备,同时还必须注明“如遇国家、区、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及村集体建设征占土地,用地单位要依法根据评估结果对承包方的地上物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方要及时腾出土地,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审核 1、村经联社签订承包、租赁合同要严格依照发包方案签订,杜绝口头合同。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区经管站印制的合同文本,并到街道办事处经济管理科进行登记、鉴证、备案,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 2、要根据发包土地的原经营性质、土地承包后的用途及土地级差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承包、租赁费标准和年限。土地专业承包、租赁年限一般定3—5年,产业结构调整后,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承包、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果园承包、租赁年限也不得超过20年,在镇域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无论对内还是对外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时,建议合同期限要一年一定。 3、合同审核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科和经济管理科共同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土地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是否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私自许愿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发包行为。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合同签订后,未经村经联社同意和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将承包、租赁的土地转包他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利用集体土地私自进行转嫁、谋取私利。承包方无力经营的,可以申请将承包的土地退还发包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调整、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签订土地承包、租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填写《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变更、解除通知书》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3、当事人双方就承包、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填写《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书》,达成书面协议后报街道办事处经济管理科备案。 三、认真履行合同、确保足额兑现 1、对于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村经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承包方进行明贴暗补。村经联社要及时催收承包、租赁费。对于长期欠缴承包、租赁费的承包方,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2、收取的土地承包、租赁费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取得超过1年以上的土地承包费收入必须逐年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合理使用。 3、当承包、租赁方不履行合同,出现拒交承包、租赁费,破坏经营等情况时,经制止无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四、对已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规范管理 对本意见实施前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街道办事处将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加以规范。 1、对已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要按照区经管站提供的样本、内容、要求进行规范,内容包括: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合同签订的承包、租赁面积是否和实际占地面积一致;承包期限是否过长等。 2、对实际用地性质与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经营项目不符的,将依法提出修改意见或签订补充合同,并由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手续。 3、对承包、租赁合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时,要按照土地实际用地性质确定承包费的标准。 五、本意见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城关办事处经济管理科负责解释。
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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