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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长政发[2008]33号      日期:2008-07-16

长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镇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房山区财政局、房山区农业委员会、房山区经管站关于《房山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房财预[2005]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标准

每村每年补助15万元。

二、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和土地确权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不足问题。各村对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由村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要求,重点安排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所占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超过70%。主要指对村级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美化、垃圾清扫和清运,

以及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安排的各项支出。

(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占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5%。主要指对村内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征兵优抚、村民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投入。

(三)村务人员报酬支出

村务人员数量按照精简的原则严格进行控制,村务人员报酬主要指对村级保洁员、村内道路维护员、村级信息化管理员等人员的报酬支出。村务人员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15%,人均年报酬标准不得超过4000元,不包括享受财政固定补贴的村干部。

三、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求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于以下几方面的支出:

(一)严禁用于村级个人水电费、生活费、救济费及村干部工资等福利性支出;

(二)严禁用于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办公装修等公用性支出;

(三)严禁用于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等消费性支出;

(四)严禁用于抵顶村级拖欠债务的支出。

(五)用于公款订阅报刊的费用,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四、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于每年一季度,由镇财政足额拨付到各村,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村“三

委”班子研究,报镇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方案提交村

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将签字按手印的决议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二)各村在资金使用前,要根据支出项目用途,先报镇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再向镇会计服务中心提出资金申请,会计服务中心按照资金审批程序,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予以资金拨付。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用于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支出的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经村财务负责人和村民理财小组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到镇会计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五、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向村民公开一次。镇审计科负责对各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在经镇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后,上报区经管站。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长阳镇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长阳镇人民政府

〇〇八年六月八

 ·长阳镇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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